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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编 码
1.30.5
名 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陆丰市
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适用条件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1.30.5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流程图.doc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改变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074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0660-889115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660-889001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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